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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委託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收回委託經營財產時,應向受託人收取其未繳清之
訂約權利金、經營權利金及違約金。
前項應收取之款項,委託機關得於補償受託人之補償金及履約保證金扣除
。但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時,不得於履約保證金扣除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