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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運輸業遇有停業、裁撤或代理權消滅之情事者,應即報明海關,如其有未清繳之稅款、罰鍰、或其他費用除以保證金抵充外,不足部分,仍應負責清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