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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酒精用戶將酒精運達使用場所時,應申請主管分局派員監視其使用,或依
照第三條第二項之酒精變性標準所規定之各種變性劑及用量,選定一種變
性方法變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