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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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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及具特定財源之收支併列經費,各依其所定用途編列及執行,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依地方政府財政紀律異常之控管機制運作期間,執行中央計畫型補助款及編列或撥付分擔款,依該控管機制及行政院核定之相關配套措施辦理部分,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