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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凡由收入總存款撥入普通經費存款,應由公庫主管機關依據主計機關所通
知之各機關核定分配預算,填具撥字支付書 (附格式二) ,以命令聯及通
知聯送經該管審計機關會簽後,依照左列手續辦理:
一、命令聯由公庫主管機關送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辦理;
二、通知聯由公庫主管機關送請領機關查照;
三、存根聯由公庫主管機關存查。
前項劃撥經費,因考核之必要,並由公庫主管機關通知支用機關之主管機
關。
支用機關之主管機關,對於各該支用機關之經費認為有停撥、減撥或緩撥
之必要時,得於期前分別通知該管主計機關及公庫主管機關查照辦理。
圖表附件:
附件二支付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