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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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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申請登記人,如確因病或行動不便或其他原因不能親領時,應填具委託書(如附件三)委託戰士之家屬代領,受委託人應繳驗申請登記人應繳驗之證件原本、印章及足資證明為戰士家屬身分之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印章。
申請登記人具有前項無法親領之原因,且無戰士家屬可資委託者,應檢附村里長或輔導會安置單位主官或醫院證明,向發放單位申請派員前往其住(居)所發放補償金。
申請登記人居住港澳或國外地區,不能親自來臺且在臺無戰士家屬代為領取補償金者,得填具委託書委託在臺親友代領,受委託人除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印章外,並應繳驗申請登記人應繳驗之證件原本、印章及我國使領館或外交部認可之駐外簽證機構一年內簽證之證明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