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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輔助貸款購宅之配售坪數規定如下:
一、將級:三十四坪型。
二、上校級:三十坪型。
三、中校以下軍官、士官長級:二十六坪型。
四、士官、士兵:二十四坪型。
軍事學校編制內聘任文職教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