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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應徵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怠於交付徵用之物或供給徵用之勞力時,得強
制徵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