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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前條警察大學及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畢業,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應受之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由內政部會商國防部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