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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評價雇用人員服務期間,得依法申請緩召或逐次召集,其申請程序及作業
,由雇用之軍工廠依法令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