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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核子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醫用核子裝備之維護、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核子醫學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核子醫學醫療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