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3 02:54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領務承辦人員交付公證書之正本時,應於公證書原本及正本末行之後,記
明交付正本之事由及年、月、日簽名並蓋駐外館處章戳。
公證書原本、正本及繕本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外交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