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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安全技術人員訓練之專業機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第三條規定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核准登錄,始得繼續施予訓練。但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訓練,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