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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喇嘛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辦理喇嘛懲處程序,應由主管宗教機關,或地方行政機關檢舉該喇嘛犯過
事實,呈請地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咨蒙藏委員會,或由蒙藏委員會逕行查明
核請處分之,但關於第十條第八款至第十款之處分,由蒙藏委員會核定後
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