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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政府興建出租之國民住宅出租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
得終止租賃契約,收回該住宅,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一、作非法使用者。
二、積欠租金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
三、轉租他人者。
四、改建、增建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者。
五、違反租賃契約規定者。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