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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管線事業機關(構)之申請,得就其應負擔共同管道建設部分經費酌予貸款。
前項貸款,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共同管道建設基金支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