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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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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興建之住宅,優先租售予在該新市鎮就業之家庭及其他公共建設拆遷戶;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優先標租、標售予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
前項新市鎮就業家庭優先租購住宅應具備之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之範圍,由行政院視各該新市鎮之發展需要定之。
第一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