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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全國聯合會成立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指定辦理營業保證金繳存作業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該會及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業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