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0:51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關於地政士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應自本法施行後改選之當屆起適用;共連選連任之理事、監事不得超過全體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應分別就理事與監事名額認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