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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照顧者支持與訓練及研習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教育機構。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六、其他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