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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委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解職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