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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被保險人繳納積欠之保險費,由保險人依保險費欠繳期間先後順序抵充之,被保險人不得指定其繳納月份。
被保險人因加保資格或補助身分追溯異動所溢繳之保險費,應優先沖抵積欠之保險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