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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儲蓄互助社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儲蓄互助社因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應由協會呈報主管機關核准:
一、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
二、社員不滿五十人。
三、經破產宣告。
四、經協會命令解散。
前項第一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