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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擬訂業務計畫。
二、決定保證社員社之債務。
三、聘任職員。
四、處理社員社提出之問題。
五、調解社員間糾紛。
六、討論發展區域內合作事業之方法。
七、處理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八、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