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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投保單位對於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所載金額如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結算次月保險費時一併沖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