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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受託辦理收出養媒合服務時,應與收養人、出養人分別簽訂書面契約。
前項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項目。
二、收費項目及金額。
三、收費及退費方式。
四、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