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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三、隊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四、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五、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六、上級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