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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同行時,應於同行書記載之期限內為之。如不能執行者,應於同行書內記載其情形並簽名,於上開期限屆滿後三日內提出少年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