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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天災、事變在所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戒治人護送至相當處所;不及護送時,得暫行釋放。
前項暫行釋放之受戒治人,自離所起七十二小時內,應自行返所報到,繼續戒治處分之執行;逾時無正當理由不報到者,以脫逃罪論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