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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民法關於質權、留置權之提存事件,準用清償提存之規定。
前項提存事件,關於第十七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期間,自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時起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