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1:0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民事訴訟費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之拍賣金額,未滿一百元者,免徵執行費;一
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五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執行標的毋庸拍賣者,依其徵收金額或價額,按照前項規定,徵收執行費
十分之五。
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條之規定,於計算前項金額或價額準用之。
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五元。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