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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受評人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復核,而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復核,受理機關應將其書狀移由評定機關依復核程序處理,並通知受評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