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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施行前,如尚未完成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
十二日修正前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五條試署及實授者,仍應於經人事單位通
知後,二個月內補送成績審查,並準用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