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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經濟部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得包括下列各項:
一、經准許輸入臺灣地區之項目。
二、金門、馬祖或澎湖當地縣政府提報,並經貨品主管機關同意之項目。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