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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政府採購卡持卡人於使用權限內得以該卡支付採購價金。
持卡人於收到發卡機構之對帳單後,應併相關採購文件,並於憑證上註明「以政府採購卡支付」之字樣後辦理結報。
前項文件經機關主(會)計單位覆核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進行付款程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