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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9 條
孔蓋之設計規定如下:
一、人孔及手孔應使用足夠重量之孔蓋予以牢固蓋住,或有適當之設計,於不使用工具狀況下,無法輕易移開。
二、孔蓋應有適當之設計或限制,使其不致掉入或太過深入人孔內,以致觸及電纜或設備。
三、孔蓋及其支持物之強度,至少應足以承受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之適用荷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