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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9 條
金屬導線管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屬導線管間以管子接頭連接時,其絞牙應充分絞合。
二、金屬導線管與其配件之連接,其配件之兩側應用制止螺絲圈銜接或以其他方式妥為連接。
三、金屬導線管與其配件應與建築物確實固定。
四、金屬導線管進入線盒、配件或其他封閉箱體,管口應有護圈或護套,以防止導線損傷。但線盒、配件或封閉箱體之設計有此保護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