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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5 條
金屬導線管以明管敷設時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
(一)於每一個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配電箱或其他導線管終端九○○公厘內,應以護管鐵固定。
(二)若結構構件不易固定於九○○公厘以內時,得於一‧五公尺以內處固定。
二、支撐:
(一)金屬導線管每隔二公尺內,應以護管鐵或其他有效方法支撐。
(二)從工業機器或固定式設備延伸之暴露垂直導線管,若中間為絞牙連接,導線管最頂端及底端有支撐及固定,且無其他有效之中間支撐方法者,得每隔六公尺以內作支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