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02: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5 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以簡報或其他書面資料輔助為開審陳述、證據調查或辯論之說明者,應於各該程序進行完畢後,提出該等資料於法院。
國民法官法庭於評議程序中回顧前項資料時,審判長宜適時說明其性質。
前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