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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5 條
請求繼續審判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請求繼續審判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