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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4 條
交寄時已付回執費之各類郵件,免費查詢;未付回執費者,應付查詢費。
查詢單應由最速郵路寄發,如申請用電話、電報查詢者,應加付電話費、
電報費,必須回電者,並付回電費。
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之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
請查詢時,僅按一件交付查詢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