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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4 條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其理由如認為須告知者,應朗讀或口述要領。
公告判決,應於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其主文,法院書記官並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