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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3 條
寄件人查詢郵件應書明左列事項向原寄局申請辦理之。
一、郵件種類。
二、交寄日期。
三、寄件人姓名地址。
四、收件人姓名地址。
五、經郵局編有號數者,其號數。
查詢人應附原件之封面式樣。原領有交寄執據並交驗原執據者,得免附封
面式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