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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2 條
依前條規定選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時,該條表列第一款至第十七款所列之一種或二種以上之製造設備與同表第十八款所列之一種或二種以上之製造設備相鄰接,且其配置設計為一體實施管理,並於同一計器室內控制其操作,或在安全管理具有同等功能者,該製造設備等可歸納於同一種類,並得依此選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對同一高壓氣體製造種類內之二種以上之製造設備,亦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