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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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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2 條
左列各件視為無著郵件,依前條規定處理,但原件不退還寄件人,其拍賣
所得價款,逕行歸屬國庫。
一、無法投遞按規定不予退還之郵件。
二、寄件人拋棄之郵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