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19:5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1 條
行車管制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一、行車管制號誌至少應有一燈面設於遠端左側,且距近端停止線十公尺以上。如係以柱立式設置,應有二燈面分設於遠端兩側。但路形特殊時,主管機關得調整設置於其他適當位置。
二、近端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
三、號誌佈設以能使各車道駕駛者均能清楚辨認為原則。路幅寬廣之道路,必要時得加設號誌燈面,並採門架式或懸掛式設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