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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1 條
金屬導線管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屬導線管應有足夠之強度,其內部管壁應光滑,以免損傷導線之絕緣。
二、金屬導線管內外表面應鍍鋅。但施設於乾燥之室內及埋設於不受潮濕之建築物或構造物內者,其內外表面得塗有其他防鏽之物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