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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1 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
一、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或在心神喪失中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五、受判決人之直屬長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