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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1 條
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七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