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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0 條
三等三角測量誤差界限如左:
一、三角形閉合差平均值,最大不得超過五秒。
二、位置閉合差不得超過一萬分之一。
三、水平角每測回觀測值與平均值相差不得超過五秒。
四、垂直角之較差不得超過二十秒。
五、方位角觀測之標準誤差,應小於一.七秒。
六、水平角測回平均值之標準誤差不得超過二秒。
七、方位角各測回觀測值與平均值較差不得超過六.○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